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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选该选项即代表您同意《大华直销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以及《大华直销银行隐私协议》

本人同意贵行收取本人有关的金融信息(包括本人此后补充和更新的信息),可能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市场调查目的。

下一步
*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 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大华直销银行“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直销银行电子账户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乙方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本条款以及适用于直销银行的乙方的任何其他条款与条件,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对直销银行的任何操作以及对服务的任何使用应受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所约束,甲方不得利用任何操作或服务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监管要求的活动。如果本协议内容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相悖,乙方将以该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为准。

1、电子账户:指甲方通过乙方直销银行平台或乙方营业网点向乙方自助申请开立的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II类及III类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下称“II类及III类账户”)。该电子账户经乙方核准同意后为甲方开立。甲方可通过乙方直销银行手机客户端等电子渠道自助使用电子账户办理金融业务。甲方仅限在乙方指定渠道开立一个有效的II类电子账户和一个有效的III类电子帐户。

II类电子账户,即II类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提供存款、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消费支付功能。

III类电子账户, 即III类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提供存款及消费支付功能,但不能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根据相关监管要求,III类电子账户的余额不能超过人民币两千元。

2、长期不动户:是指在乙方规定的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电子账户开户银行债务的结算账户。

3、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乙方规定的一定时期内电子账户余额为零的结算账户。

4、密码: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要求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以及甲方通过第三方交易或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微信或支付宝等)所设置的与本电子账户交易相关联的密码等多个种类的全部或其中任何组合或任何一种(视情形而定)。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由乙方向甲方绑定手机号码发送的字符组合。本协议下文中所使用的“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和“电子账户密码”等或类似表述均应根据本定义予以解释。

5、绑定手机号码:指甲方在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指定的关联电子账户的且在甲方本人合法控制下的手机号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发送的各种动态密码、交易提醒短信等信息。乙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此手机号码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每个直销银行电子账户,仅限一个绑定手机号码。绑定手机号码不可以是虚拟手机号码。

6、绑定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通过电子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开立Ⅱ类及III类电子账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本协议下的绑定账户是指为甲方本人实名制开立且真实、实际控制、合法持有的乙方或他行有效借记卡。电子账户只接收从绑定账户转入的资金;为保障资金安全,电子账户只能向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7、直销银行:本协议下的直销银行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过甲方开立的电子账户享受离柜金融服务的业务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销银行手机客户端和乙方不时推送的其他指定渠道。

1、甲方自愿在线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开立乙方电子账户,在电子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过程中,同意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政策及乙方所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并承诺申请电子账户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出租、赠与或继承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电子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电子账户。

2、甲方承诺与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开户时填写的开户资料正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未由他人代办或冒充他人申请。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乙方一经发现有权拒绝其申请,对于乙方已经为甲方开立了电子账户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账号、电子账户的密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绑定账户、绑定的手机等个人信息和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甲方应立即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申请电子账户冻结,在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风险和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需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该等电子账户登录名、密码、校验码以及身份信息等,亦不使用其他任何人的互联网用户账户、密码及校验码等。乙方亦可能通过应用甲方使用的其他产品或设备识别甲方的指示,甲方应该妥善保管处于甲方或应当处于甲方掌控下的这些产品或设备,对于这些产品或设备遗失所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有义务确保其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需要更新的,应按乙方的要求进行操作。

4、甲方若违规使用电子账户、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存在恶意操作、损害乙方声誉或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活动等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其使用该等电子账户,由此对乙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5、甲方确认并同意通过与电子账户相应的渠道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电子账户业务。甲方每次使用电子账户服务均需输入正确的数据。 无论连接网络的线路因何原因中断,对因通讯出错未能完成的交易,以随后成功查询的结果为准。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计算机记录的数据为准。甲方根据本协议办理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乙方所持有的因甲方使用或通过电子账户所产生或形成、处理或生效的任何和全部指令、通讯、操作或交易的记录(明显错误除外),均作为最终的和决定性的记录,并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承认计算机记录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放弃对乙方计算机记录数据提出质疑的权利。

6、甲方应保证用于电子账户业务的电子账户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使得该等电子账户余额充足。 如因电子账户存有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余额不足或无法正常使用(账户状态不正常)等, 交易未能完成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保证绑定手机号码能够正常接收短信。如因甲方或甲方签约手机号码所属通信运营商原因而造成甲方未能收到乙方发送的短信,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到境外如不开通漫游服务将无法收到短信。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向其发送的任何短信内容不会透露给第三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电子账户信息泄露,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收到的短信动账通知内容与本人知悉的动账情形不符的,有义务于收到该短信动账通知时立即与乙方核实。

8、甲方使用本直销银行服务应通过乙方认可的渠道办理,而不应通过未经乙方认可的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此外,甲方知晓其不应使用公用或共享、无法自主可控的移动终端或无线网络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同时,甲方应确保其通过手机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其手机已设定了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适当地保护手机以避免被病毒及恶性程序等入侵。

9、甲方在通过电子账户使用本直销银行服务时应对交易真实性负责,并配合乙方对交易真实合法性的调查工作。若甲方将本直销银行服务用于虚假交易,乙方有权单方面立即冻结甲方的电子账户并拒绝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任何相关服务,因此导致乙方或乙方雇员受损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甲方不得利用本直销银行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本直销银行服务,且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乙方或乙方雇员或其他方受损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甲方保证通过绑定的同名I类户而转入本直销银行电子账户的资金属于合法收入或其他有证据证明的合法来源性质的款项。甲方不得将单位的款项通过绑定的同名I类户转入其本人的直销银行电子账户。

12、甲方于此声明:甲方系非美国人。为本款之目的,美国人指根据美国法律有义务向美国国税局(IRS)履行所得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及根据美国1933 年证券法(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ct of 1933)及其之后的任何补充或修订中所定义的美国人中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 (1)美国公民; (2)美国常驻居民; (3)美国绿卡持有者; (4)在1 年内在美国待满31 天或者现在和过去的2 年内总共在美国待过183 天的个人以及(5)美国国税局所定义的其他所得税申报义务人。为避免疑义,出生在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波多黎各、北马里亚纳群岛的自然人视为美国公民。

13、甲方于此声明:甲方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14、甲方于此承诺并保证甲方在乙方直销平台的受益人为其本人。

15、甲方同意并声明甲方已充分知晓须留存足额生活开销作为家庭备用金,供日后生活所需。

1、申请与开户

1.1、开户渠道

甲方可通过乙方渠道(包括直销银行的手机客户端或乙方营业网点和乙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渠道),或者通过乙方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渠道转介至乙方直销银行平台,自愿申请开立直销银行电子账户,并承诺申请电子账户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开户主体

甲方年龄需大于等于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应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基于对甲方负责的审慎原则,乙方有权对开户人年龄做出一定的限制,并有权不时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1.3、开户流程

1.3.1 II类电子账户开户流程

甲方通过乙方直销银行平台完成开户必须的信息录入、绑定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如绑定他行银行卡账户,需通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经乙方审核通过后,生成II类电子账户账号。

甲方也可亲临乙方营业网点并填写开户申请表后由乙方柜员协助甲方完成开户。营业网点申请开通II类电子账户需先开立(如非已持有)甲方的I类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并取得相应的借记卡。开立II类电子账户时,甲方需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提供绑定银行卡账户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甲方在乙方网点完成开立II类电子账户后,甲方需自助在直销银行平台上完成用户名注册及账户认证以正常使用直销银行手机应用。

若甲方持有乙方借记卡并在开立电子账户时绑定乙方借记卡时,在确认身份证件信息无更新的前提下,甲方无需再次拍摄身份证件照片,即可通过输入身份证有效期和乙方借记卡密码的方式完成信息验证并完成开立电子账户。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信息与身份认证。乙方根据监管政策或业务开展情况,酌情增减申请II类电子账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以申请时乙方II类电子账户开户实际要求为准。乙方有权依据II类电子账户开户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开户,且无需给予原因或解释。

1.3.2 III类电子账户开户流程

已持有乙方II类电子账户的客户,可以在直销银行平台个人设置功能中自主申请开立III类电子账户,也可亲临乙方营业网点填写开户申请表以完成III类电子账户开户。

2、身份认证

2.1、身份认证

为了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针对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号、等信息进行实名验证。

2.2、身份认证的方式

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需要通过公安局联网核查、他行借记卡认证等认证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2.3、 App Touch ID指纹或面容ID识别登录服务

2.3.1、乙方直销银行App Touch ID指纹或面容ID识别登录服务(此条款仅应用于具有iOS操作系统和Touch ID指纹或面容ID识别功能的苹果公司智能手持设备)。

2.3.2、定义:

2.3.2.1、乙方直销银行App Touch ID指纹或面容ID识别登录服务(指纹或面容ID登录):指用户开通指纹或面容ID登录功能后,用户通过相应指纹或面容ID的验证即可登录乙方直销银行App的服务。

2.3.2.2、设备:指智能手机或其他智能手持终端。此处具体指苹果智能手机。乙方直销银行App支持iPhone5s及以上版本。

2.3.2.3、Touch ID或面容ID:指由美国苹果公司设计并发布的指纹或面容识别功能,并内置在iPhone5s及以上版本,iPad Pro及以上版本。

2.3.3、双方权利义务

2.3.3.1、甲方理解并同意,如需使用指纹或面容ID登录服务,甲方须按照乙方直销银行App的提示录入或验证收集本地保存的指纹或面容ID,录入或验证指纹或面容ID并通过身份验证后,甲方即可开通指纹或面容ID登录功能。

2.3.3.2、甲方的指纹或面容ID特征由甲方录入指纹或面容ID当时的载体(如手机或其他智能手持终端设备)及其系统保存,乙方不会保存甲方的指纹或面容ID特征。

2.3.3.3、甲方理解并同意,在甲方开通指纹或面容ID登录功能前,已经充分了解在指纹或面容ID验证通过后即可以登录乙方直销银行App使用查询等功能,具体功能以乙方直销银行App页面提示为准。若甲方开通指纹或面容ID登录功能, 即视为甲方同意在使用直销银行App时,无需校验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用以识别甲方身份与指令由甲方提供的代码或口令以及其他任何信息验证(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动态密码),仅凭甲方设备发出的指纹或面容ID校验信息即可直接登录乙方直销银行App并使用乙方允许通过指纹或面容ID登录方式使用的功能。在乙方认为必要时,亦可通过并使用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动态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等)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

2.3.3.4、甲方在开通本服务后,通过指纹或面容ID方式向乙方直销银行App发出的指令,视为不可撤回或撤销,且成为乙方直销银行执行甲方要求登录乙方直销银行App的唯一指令;甲方应当对乙方直销银行执行甲方通过指纹或面容ID而向乙方直销银行发出的指令所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责任。

2.3.3.5、甲方理解并同意,对于指纹或面容ID特征的采集、识别、验证、比对等均由甲方使用的手机或其他智能手持终端及其系统完成。如因部分型号的手机或智能手持终端在识别、比对和验证逻辑问题(如将其他用途的指纹或面容ID识别成登录指纹或登录面容ID等),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甲方使用的手机厂商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2.3.3.6、甲方理解并同意,在开通指纹或面容ID登录功能时,应保证使用甲方本人的指纹或面容ID登录乙方直销银行App。否则因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3.3.7、乙方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指纹或面容ID登录服务的有效、正常运行,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

2.3.3.8、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提前通知甲方或在乙方网站公告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终止向甲方提供指纹或面容ID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终止提供指纹或面容ID服务后,若发现甲方之前存在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目的的使用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仍可据此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的权利。

2.3.3.9、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乙方直销银行App内的功能开启或终止指纹或面容ID识别登录功能。

3、密码管理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直销银行电子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按提示内容申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的修改和重置,乙方核实相关信息后进行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的修改和重置。

4、绑定手机号码管理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直销银行电子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按提示内容申请绑定手机号码的变更,乙方核实相关信息后完成绑定手机号码的变更。

5、绑定账户管理

5.1、绑定方式

甲方首次申请电子账户,通过乙方或他行借记卡进行身份认证,验证通过后即绑定成功。

5.2、绑定账户数量

甲方仅能设置绑定本人同名借记卡账户。乙方有权对绑定账户数量进行限制和调整,以甲方申请时页面提示为准。

5.3、解除绑定

甲方可通过乙方直销银行平台或乙方营业网点,解除绑定账户。甲方理解、知晓并同意,在解除绑定账户时,其应确保每个电子账户至少保留一个绑定账户。如果甲方希望解除绑定全部绑定账户,则甲方应同时将相应的电子账户销户。

6、业务收费

电子账户按乙方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可在甲方电子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在收取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公告、网站公示、手机短信、媒体公告、宣传材料、对账单、柜台工作人员告知等监管机构要求的任何一种形式。如果甲方不愿接受该收费标准的,可申请终止相关直销银行的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电子账户并根据本协议享受相关直销银行的服务,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该收费标准并将其作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本协议条款的一部分。

7、资金转入/转出

乙方接入第三方公司的银行卡代收代付服务及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为甲方提供本人名下他行借记卡的资金转入转出服务。甲方可以在乙方直销银行平台上从绑定账户向电子账户进行资金转入,或通过绑定账户发卡行提供的转账渠道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向电子账户进行资金转入,但不允许使用未绑定账户进行资金转入。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银行卡资料为甲方本人持有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信息。但甲方仅能通过乙方直销银行平台上将电子账户中的资金转出至绑定账户。甲方在资金转出前需确保绑定账户为有效账户,否则资金将无法正常到账,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有权在适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通过乙方直销银行渠道设置电子账户消费、缴费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限额进行调整。

8、交易执行

在下列情形下,乙方有权不执行甲方交易指令:
(1)乙方有理由怀疑甲方指令的真实性或认为甲方电子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的风险;
(2)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将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3)甲方发出的指令的格式、内容和权限等不符合本协议或电子账户相关渠道的要求;
(4)电子账户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甲方指令。

9、交易进展和通知

甲方同意,乙方会以直销银行平台通知、站内信或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的交易进展情况以及提示甲方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但乙方不保证甲方能够收到或者及时收到该等通知,且不对此承担任何后果,因此,甲方应当及时查看该等通知并进行相关操作。因甲方未能及时查看和对交易状态进行修改或确认或未能提交相关申请等原因而导致的任何纠纷或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0、交易记录

电子账户不寄送纸质对账单,甲方可通过直销银行平台等渠道核对交易记录。如甲方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

11、身份信息变更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直销银行渠道申请身份信息变更,乙方核实相关信息后完成身份信息的变更。可变更的身份信息事项以乙方届时发布且适用的业务规则为准。当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不实、陈旧或不完善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协议约定中的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若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时,如甲方不能及时配合提供,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协议约定中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2、账户挂失

遇特殊情况,甲方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通过个人信息验证后,申请电子账户挂失。在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3、账户撤销

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申请撤销电子账户。乙方核实相关信息,确认甲方电子账户余额为零且无在途交易时为甲方完成电子账户撤销。甲方在进行电子账户销户时,即视为取消本协议项下短信服务等交易,关闭短信等渠道交易。当甲方同时持有II类账户及III类电子账户时,甲方不能仅单独撤销II类电子账户而同时保留III类电子账户。

14、反洗钱

乙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账户或交易进行定期的检查。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上述义务。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监管或其他类似职责而延误甲方支付或交易的,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效存续的证明文件,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的电子账户涉及洗钱、诈骗或违反乙方内部合规政策等,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协议约定中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终止直销银行"电子账户"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概不负责。

15、单方权利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无须给予甲方任何事先通知或理由根据其自主决定:
(1)拒绝任何拟进行的交易;
(2)中止或终止甲方使用电子账户的全部权利或任何特定方面的权利;

乙方不对甲方因该等行动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即使电子账户的使用或电子账户被任何方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关闭,甲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将继续有效。

1、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电子账户系统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数据电文是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

2、甲方认可:

(1)在经乙方渠道(包括网站、手机微信、APP等不时开通的其他渠道等)开立的电子账户下使用密码的行为(包括使用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甲方通过第三方交易或支付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微信或支付宝等)所设置的与本电子账户交易相关联的密码以及指纹或面容ID识别登录等各个种类中的组合或其中任何一种),不论该等交易之相关交易指示是否由甲方本人直接发送至乙方或是经由任何为乙方所接受之第三方并通过其所拥有的为乙方所认可之设施(如电子网络、自助银行设备、POS机等)发送,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甲方签章行为,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均表明了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其认可其中的交易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账户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签约账号、电子账户密码和电子账户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账户业务的有效凭据,由此所产生的任何及/或所有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同意、理解并知晓对于通过不使用密码办理的交易(如适用)可能带来相关风险。甲方愿意承担免除密码验证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2)甲方在通过第三方渠道转介至乙方直销银行平台开立的电子账户下通过第三方账户的身份验证的电子方式即构成甲方可靠的电子签名,甲方同意乙方不再校验在该电子账户下的客户身份,且同意由该第三方传递给乙方的动态电子账户的指令视为甲方下达。甲方同意、理解并知晓对于通过第三方账户的身份验证所进行的交易可能带来相关风险。甲方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同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1、乙方有义务保持甲方信息和交易的保密性,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甲方信息和交易信息时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信息泄漏和滥用,加强对该等信息的保护,保护信息安全。

2、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职员、雇员、代理人及因职务或因工作需要接触任何与甲方、账户及交易相关资料的任何其他人士(以下简称“银行及相关人士”),有权不时通过书面、对话、传真、邮寄、电子媒介及渠道、由甲方、大华银行集团或相关机构及个人提供,以及依据法律取得等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征信机构或信息服务提供商、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构、行业机构、雇主、职员、交易相对方、共同申请人、联系人、亲属、通过大华银行集团可获取的信息而形成、公开渠道及其他相关机构/人士等(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陆续收集、获得有关甲方、甲方账户和交易的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信息和资料(其中包括甲方和相关个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合称“甲方信息”)。
其中“个人信息”指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个人或反映个人情况的各种信息,以及相关的个人记录和证明文件及其副本,包括甲方本身(如为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购买或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和/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其他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配偶、子女、亲属、关系人、关联人、合伙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职员、代理人、担保人、聘用或委托人员,以及其他所有相关人员等的个人信息。

3、甲方同意并授权,银行及相关人士因其认为适当、必要或可取的原因及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发和开展、市场营销、促销和/或交叉销售、业务审批及处理、控制和风险管理、数据分析、产品研发、外包服务、保险、审计、遵守适用法律下的义务、上报相应监管、和/或是与催收、调解、诉讼、仲裁、争议解决、转让相关等目的)或是根据相关适用法律的要求,有权不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并向下列人士或机构或在下列情况下(包括中国境内和/或境外),提供或披露关于乙方在准备和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及履行与甲方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融资、产品、交易等)过程中收集、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甲方信息:
(a)为前述目的或原因,乙方的关联机构和人士,无论其设于何处,包括为实现前述目的或原因所必需访问或接触相关甲方信息的该关联机构和人士的职员、雇员、代理人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和人士;
(b)为提供、更新、维持、提升相关服务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账目差异、错误或索赔等事项),而向乙方提供电子服务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人士或机构;
(c)乙方聘请的为执行乙方对外发包之服务或运作功能,或因与此有关之原因而被乙方聘请的任何人士或机构;
(d)根据法律负责进行调查的中国监管机关或政府官员及行业机构人员;
(e)为履行本地金融机构或单位间协定义务或职责,与乙方业务有关的其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征信机构(通常包括甲方信息中的信用资料)分享,例如收款行对交易原由或征信机构对贷款清偿情况的问询等;
(f)在任何法律调解、仲裁、诉讼及其他争议解决中,乙方作为涉及争议的主体或应甲方要求,并且有关甲方信息和/或该等甲方信息之交易可能是争议解决所涉及的问题;
(g)为印制对账单、确认单或通知单、通讯资料或任何其他文件之目的之乙方的代理人;
(h)接受甲方使用银行卡和/或银行许可、进行交易的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贸易商或其他方及其各自的代理人或承包商(无论该等交易是否经甲方另行授权);
(i)乙方的潜在或实际受让人或乙方对甲方享有的相关权利的受让人,或乙方所有或任何部分资产或业务的受让人,或其权利与甲方相关的其他人士;
(j)为准备、进行、管理业务及相关事项之目的,向乙方提供与乙方经营业务有关的管理、电信、计算机、付款、证券结算或任何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代表人或服务提供者,或乙方的审计人员或适用法律顾问;和/或
(k)在适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法律的要求而进行的对外提供或披露。

4、甲方理解并接受上述约定的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具体情形(其中包括个人信息),知晓并同意乙方可以本条款与条件之约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甲方信息 (其中包括个人信息)。甲方理解,在正常情况下,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规定以及本条款与条件的约定对甲方信息的处理并不会造成甲方信息被滥用,但也不排除第三人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滥用等侵犯该等甲方信息保密性的行为,且该等行为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
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该等信息用于营销银行产品或服务,甲方可以联系乙方明确表示拒绝该等用途的授权或同意,该等拒绝不会对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或甲方使用乙方的产品和服务造成实质障碍或其他不利影响。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明确的拒绝指示后,将不会再将该等信息用于直接联系甲方和/或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推广和介绍。
为避免疑义,甲方在此特别确认并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均已根据适用的法律取得了所需的授权和/或同意,就适用本条款与条件及所有相关协议之目的,乙方无需进一步获得任何相关方的授权和/或同意。

5、在不影响本条上述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职员、雇员、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士在执行电子转账的支付指示时向第三方披露以下信息:
(a)甲方名称;
(b)甲方的账号/编号(视情况而定);
(c)甲方地址、身份证号码和/或出生时间和地点;和/或
(d)其他乙方认为合适的信息。

6、本条规定适用于甲方开户、理财以及甲方使用乙方所有其他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范围和各个环节。乙方将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甲方信息储存的期限。对于乙方获得的甲方给予乙方比本披露条款更明确、更宽泛的同意,无论在本条款之前或之后,本条款均作为对其的补充,而非取代乙方在该等同意项下获得的授权。

7、甲方同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大华中国为营销大华中国产品(包括自营和代销)或服务之目的使用该等信息,包括通过邮寄、快递、专人送达、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直接联系本人和/或向本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和介绍。大华中国系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的客户服务和产品之目的收集本人的个人信息,且仅将该等个人信息用于向本人营销大华中国产品(包括自营和代销)和服务。大华中国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大华中国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对本人的个人信息做好严格保密工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撤销您的授权,您可拨打大华直销银行客服热线:400-166-6388。

1、甲方使用电子账户时,如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甲方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乙方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在甲方处理时对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鉴于目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和措施在其本身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的同时,也在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甲方使用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将存在一定的风险,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电子账户和密码被他人盗用、冒用、侵入、或有其他任何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发生,或不法分子盗用甲方的银行卡等。这些风险均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除非可证明乙方对损失的形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就本协议向甲方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如有)的上限额度为不超过向甲方收取的当次服务费的总额。

2、乙方通过指定的客户服务号码向甲方提供与直销银行相关的电话服务和短信服务。甲方可通过直销银行平台或乙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官方网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或合作第三方等渠道转介至乙方直销银行平台申请开立电子账户。乙方仅通过直销银行平台向甲方提供电子账户的服务,因甲方相信欺诈电话、短信或虚假网站等而将电子账户信息泄露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供电、计算机(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机器设备、系统、通讯网络故障或其他直接或间接的不可抗力原因或者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电子账户暂时无法使用或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等)、意外事件或乙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若发生乙方对于合法有效的甲方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甲方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乙方/电子账户系统错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财产损失,乙方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乙方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发现甲方电子账户可能存在异常交易,或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或本协议约定情况时,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该电子账户的使用,并拒绝甲方使用该协议约定中的部分或全部服务或功能。

6、甲方同意:乙方因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协议。因该种原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免除责任。

7、因甲方填写的绑定手机号码不正确或者手机号码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告知乙方,致使第三人受到影响或提出异议,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8、乙方直销银行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甲方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乙方系统停机、维护、升级期间,
(二) 因供电、计算机(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机器设备、系统、通讯网络出现故障、瘫痪、未能运行、功能不能使用、不能进行数据传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机器设备,产品以及系统的故障或不能使用或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不能接受、识别、存储、操作及/或传输日期或与日期相关的数据,
(三)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系统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四) 甲方的互联网信息终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PC、移动终端等)因甲方个人使用不当或被黑客攻击导致的信息泄露,以及/或者
(五)任何其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直销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形。

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假象,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甲方及乙方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9、因甲方提供他人银行卡资料或虚假信息或甲方提供的银行卡被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因支付清算机构或发卡银行原因导致扣款错误或延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0、甲方通过电子账户进行的任何涉及风险的投资的任何决定,均系根据甲方本身的独立投资评估而做出的,并不依赖乙方给予的意见、建议或信息。甲方同意,其因上述投资而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甲方将自行承担,而不会要求乙方负责。

11、无论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有任何约定,乙方均有权但无义务根据其自主决定依赖或按照乙方基于自主判断相信是来自于甲方的任何通讯、要求或指示(无论书面还是口头,无论是否亲自或通过电话或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递,无论是否为真实或是否取得甲方的同意或授权,亦无论是否为甲方本人直接发送或是经由任何为乙方所接受之第三方发送)行动。乙方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对甲方具有约束力,乙方不对甲方因该等行动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义务核实自称为甲方或代表持卡人的任何通讯。

12、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电子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

13、若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和移动支付等功能)或者通过含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内的任何实体和/或非实体交易平台使用或者通过电子账户进行交易,由于该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上述增值服务和/或交易产生瑕疵或者造成任何损失的,或甲方与该第三方产生的任何其他争议或发生的任何其他纠纷,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乙方直销银行平台若含有连接到其他网站的链接,乙方对其他网站的隐私保护措施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业务或根据发展需要可对本协议及电子账户使用规则进行单方变更,将通过适当方式(如网站、手机微信、短信等)提前公告。如甲方在乙方公告之日后继续使用电子账户,视为甲方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如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一内容,唯一途径是停止使用该协议约定的电子账户服务。

2、乙方通过直销银行发布电子账户服务相应通知内容的,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涉及本协议修改的,自发布之日起本协议自动修改。甲方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甲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乙方直销平台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app架构、页面设计等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等),均由乙方或关联企业依法拥有并已授权乙方合法使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或宣传资料上使用甲方名称和标识。本条款长期有效,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1、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时候,无须预先通知甲方而将电子账户中的任何余额用于抵消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而无论其是否到期,无论其付款地为何处,亦无论是否需要通过乙方其他分行行事或债务的币种是否相同(乙方可将任何货币按乙方届时有效的汇率兑换成另外一种货币)。

2、乙方保留对于甲方于本协议项下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停止、终止、取消、撤销、冻结电子账户,强制性关闭电子账户等。

3、甲方应对乙方所产生、承担或遭受的与本协议有关(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性质的索赔、损失、损害、行动、要求、诉讼程序,成本及费用(包括法律费用)进行全额补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何电子账户的使用或滥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与电子账户交易相关的且无论授权是否已经取得或作出;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三)在本协议下乙方的权利的行使及保护,以及向甲方寻求救济;
(四)电子账户中可动用的资金不足以满足本协议下任何电子账户交易或其他债务结算的任一需求;和/或
(五)对于电子账户和/或本协议有影响的法律、法规或官方指示的变更。

4、乙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认为乙方放弃或在任何方面影响乙方此后严格按照本协议行事的权利。

5、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承继者具有约束力。即使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对甲方将继续具有约束力:
(一)乙方名称或组织机构有任何改变;和/或
(二)乙方被其他实体并入或与其他实体合并,合并后的实体将立刻取代乙方之地位,并且本协议将对甲方和该等合并后的实体之间的关系继续有效。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通过担保或其他方式,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移或质押给第三方。无须甲方事先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任何权利/义务。

7、若在任何时候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依照任何司法管辖地之适用法律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或该等条款在其他司法管辖地适用法律下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均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8、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进行解释。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按照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的规则办理。

10、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网站申请时点击同意或确认起生效,至甲方电子账户撤销后终止。

1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所有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直销平台用户服务规则、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乙方直销平台页面上显示的有关交易操作的说明及乙方发送给甲方的信息(包括向甲方绑定手机号码发送的信息)及乙方不时发布的其他明示属于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合同或协议。

在甲方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甲方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六条免除与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内容),同意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乙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

大华直销银行隐私政策
更新日期:2021年【 1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1年【 1 】月【 21 】日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银行”或“本行”或“我们”)非常重视保护使用大华直销银行产品和服务之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的隐私。您在使用大华直销银行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个人信息。为呈现大华银行收集和使用您个人信息的情况,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控,我们特制定《大华直销银行隐私政策》(以下简称“隐私政策”),我们承诺会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严格按照本隐私政策阐述的内容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在此提醒您:

本隐私政策适用于大华直销银行所提供的一切产品及服务。在您使用大华直销银行产品或者服务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隐私政策,在充分理解并同意后使用相关产品或者服务,重点内容及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部分我们已采用加粗标识,希望您特别关注。如您勾选同意本隐私政策且使用或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的,表示您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政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请您注意,我们会不时地检查或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因此有关的隐私政策内容会随之变化。如隐私政策内容发生变化的,我们会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您更新的情况,请您及时查看隐私政策页面,以确保您可以了解隐私政策的最新版本。如您在阅读完最新版本的隐私政策后继续使用大华直销银行任何产品或者服务的,即视为您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我们对隐私政策的更新修改。

若您在阅读完本隐私政策后对本隐私政策或者与之相关的事宜有任何疑问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的联系电话为:400-166-6388,我们的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号、128号大华银行大厦三层、五层501室(实际四层)、十三层(实际十二层)、十五层(实际十三层)、十六层(实际十四层)、十七层(实际十五层)、十八层(实际十六层)、十九层(实际十七层)、二十层(实际十八层)。

本隐私政策所涉及的下列名词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1)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2)个人敏感信息:
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3)个人信息主体:
个人信息所标识的自然人;
(4)收集:
获得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的行为,包括由用户主动提供、通过与用户交互或记录用户行为等自动采集,以及通过共享、转让、搜集公开信息间接获取等方式;
(5)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
针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检验其合法合规程度,判断其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各种风险,以及评估用于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各项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6)删除:
在实现日常业务功能所涉及的系统中去除个人信息的行为,使其保持不可被检索、访问的状态;
(7)公开披露:
向社会或不特定人群发布信息的行为;
(8)转让:
将个人信息控制权由一个控制者向另一个控制者转移的过程;
(9)共享:
个人信息控制者向其他控制者提供个人信息,且双方分别对个人信息拥有独立控制权的过程;
(10)去标识化:
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过程;
(11)匿名化:
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得个人信息主体无法被识别,且处理后的信息不能被复原的过程。

本隐私政策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二、我们如何使用Cookie和同类技术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五、您的权利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七、我们如何存储您的个人信息
八、第三方责任
九、本隐私政策如何更新
十、如何联系我们

在您使用大华直销银行产品及服务过程中,我们会按照如下方式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用以向您提供产品及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您的账户和资金安全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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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II类、Ⅲ类电子账户的开户服务。在您完成注册程序后,您可以在应用中申请开户。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出于安全保障的目的,在您开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正面和反面照片,以及绑定借记卡卡号,以及提供您的受雇状态、工作所属行业和新开户时首笔存入资金来源(如储蓄、自营生意等)来完善您的信息。最后,您还需自行设置大华直销银行的交易密码以使用我们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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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绑定的是大华银行借记卡,需提供您的大华银行借记卡密码以完成验证;如您绑定的借记卡非本行借记卡,我们需要通过银联向借记卡归属的发卡银行提供您的借记卡卡号以进行身份认证,如果认证成功的,发卡行会通过银联向我们确认您在发卡行留存的信息是否与我行提供信息一致。
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的,您无法进行身份验证并完成大华直销银行的开户,我们无法向您提供我们的产品及服务。
我们虽使用合合信息的OCR SDK识别您身份证照片中的文字信息,但该SDK属于功能性SDK,我们与合合信息构成委托处理关系。即我们委托合合信息处理您的身份证照片并取得文字识别结果,但合合信息不会存储识别结果。
我们虽使用Face++ SDK获取您的脸部图像以核验您的身份,但Face++ SDK 服务提供商不会存储您的脸部图像信息。
(4)线下预约服务
您可以预约线下亲临营业网点开立I类账户及借记卡,您需要提供您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的编号、类型、有效期,婚姻状况,教育程度,个人年收入,资金来源,职业状态,行业,职务,手机号码,邮寄地址,电子邮件以及相关声明等信息。收到您的预约信息后,我行将在您亲临我行营业网点前为您准备好所需的文件,以为您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您还可以在平台上预约其他多项线下服务,如优选外币购买、大华新加坡账户开立服务、精选理财服务,您使用预约服务的,我们需要收集您的姓名、手机号码及所在城市。如您预约“大华银行尊享理财”服务的,您需要提供您的电子邮件、职务、个人年收入范围、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出生地、所在城市及邮寄地址。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您可能无法享受我们的预约服务,但并不影响您使用本平台的其他产品或服务。
(5)账户充值/转出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平台进行电子账户管理活动,您可以通过绑定的借记卡向电子账户进行付款充值,我们会收集您充值金额,并通过银联向借记卡发卡银行提供以完成充值。您也可以将II类、Ⅲ类电子账户中的资金原路返还转出至借记卡账户,我们会收集您的转出金额,并通过银联向借记卡发卡银行提供以完成转账,如果您拒绝提供前述信息的,您将无法进行账户充值/转出。
(6)投资理财业务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财富管理”栏目享受我们所提供的投资理财业务服务功能。
A.风险评估
为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帮助您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投资决策,从而降低资产安全风险,您在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前应进行风险评估。您需要提供您的家庭总资产净值水平、家庭总资产净值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投资种类、投资年限、投资态度、投资目的等信息用于风险测评。您理解,为了您能够顺利购买理财产品,我们会向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如第三方基金管理人,提供您的风险测评结果。如您拒绝进行风险评估或向第三方提供测评结果的,您可能无法通过我们的平台进行投资。
B.开立理财产品账户
您可以通过本行平台向第三方机构(如基金管理人)申请开立理财产品账户(如基金账户),为便于您开通前述账户,我们需要将您在本行直销银行平台上留存的实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该等信息包括您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地址、大华银行电子账户信息。在您成功开立理财账户后,我们需要收集您的理财账户信息,以为您提供交易结算的服务。如果您拒绝提供前述信息,您将无法通过本行直销银行平台开立相关账户并使用支付结算功能。
C.下达指令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平台向第三方机构下达交易指令,如申购/赎回的指令,我们将收集您的交易金额、风险偏好评估结果,生成交易指令并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以进行交易的审核及确认。如您拒绝提供前述信息的,您无法通过我们的平台下达交易指令。
D.结算
为了您能够使用在本行开立的电子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您需要将电子账户与您的产品交易账户进行绑定。您通过我们下达的交易指令经第三方机构确认成功的,第三方机构会向我们返回申购产品份额、赎回金额、产品持有份额、手续费等信息,我们会根据该等信息为您提供资金转出/转入及信息展示服务,如您拒绝提供前述信息的,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结算服务。
(7)保险产品购买服务
您通过我们的平台购买保险产品的,您需要提供您的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所在地省市信息。如您拒绝提供前述信息的,您无法通过我们的平台购买相应产品。
(8)资产/交易信息管理
为了便于您通过大华直销银行平台查询、管理您的资产信息或交易信息,我们会收集您的账户信息,如账户余额、历史明细;我们会通过与第三方机构系统对接的方式收集您的交易信息,包括您的交易记录、总市值、总收益
(9)贷款服务
您可以通过平台“财富管理”栏目下的“华彩时贷”在平台上提交房屋按揭贷款的线上申请,您需要提供您的姓名、称谓(性别)、国籍、手机号码及房产所在城市。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您可能无法完成线上预约。
(10)条码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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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会员权益
如您参加我们组织的会员权益活动,您需要根据不同的活动要求提交相应的个人信息。如您申请参加“游学之旅”活动,您需要提交姓名、手机号码及城市信息以确认预约。为了发放活动奖励,本行有可能收集您的姓名、称谓(性别)、手机号码、地址信息提供给奖品服务提供商。如您不提供前述信息,您可能无法参加我们的会员活动或领取奖励,但并不影响您使用本平台的其他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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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我们的平台上设置您的兴趣标签,提交您的性别信息并选择您感兴趣的领域、话题(如海外房产、新手理财等),我们会基于您的专属标签向您展示相关的信息或内容等。如您不愿意享受专属标签服务的,您可以随时修改或取消您的专属标签,您取消后我们将不再基于该等兴趣标签向您进行个性化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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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答您的疑问或解决您在使用大华直销银行平台服务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如您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我们会收集您的姓名、手机号码、通话信息记录,以为您提供客户服务。
(14)信息推送
为便于您通过短信、App公告、手机通知功能方式接收大华直销银行服务相关的信息,我们会收集您的手机号码,用于向您推送手机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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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消息推送服务使用了极光推送SDK,极光推送SDK会收集您设备信息、地理位置、网络信息以为您提供消息推送服务。如您不希望被收集上述信息,您可以通过关闭您设备的“读写SD卡权限”、“网络访问权限”、“设备信息权限”、“位置权限”实现。如您需希望详细了解极光推送SDK如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请参见其隐私政策https://www.jiguang.cn/license/privacy。
(15)数据分析
为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用户体验,我们会收集您在使用本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如手机信息、位置信息、访问记录、停留时间、按钮点击动作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如果您拒绝提供该等信息,可能会影响我们对服务及用户体验的改善,但不影响您使用本平台的产品或服务。
我们会在您使用App时弹出申请,请您开通手机定位功能,获取您的位置信息,以为您提供当地的活动和优惠信息。如您不愿提供,可以选择不允许,或在手机设置中关闭定位功能。
另外,我们可能将基于不同业务目的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汇聚融合,但对该等信息的使用,不会超出与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上述范围的,我们会再次征得您的明示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我们的数据分析服务使用了TalkingData SDK,TalkingData SDK可能会收集您的设备信息、网络信息、位置信息和应用信息以进行应用统计分析及提供营销服务。如果您希望详细了解TalkingData SDK如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访问http://www.talkingdata.com/privacy.jsp?languagetype=zh_cn进一步了解TalkingData隐私政策。如果您不希望被收集上述信息,您可以访问http://www.talkingdata.com/optout.jsp?languagetype=zh_cn并填写《终端设备Opt-Out》申请。
2、征得同意的例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依法收集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而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1)与大华银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6)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7)根据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8)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9)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3、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
我们会根据本隐私政策的约定为实现产品或服务功能的目的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您了解并同意,我们有权使用去标识化且无法识别您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
当我们要将信息用于本隐私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用途时,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再次征求您的同意。

在您访问、浏览、使用本行的任何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时,网站和/或应用程序会作记录,以分析网站和/或应用程序的访客人数和一般使用状况。其中部分资料将通过“Cookies”方式收集。我们使用Cookies以使得我们的网站和/或应用程序更为安全,更方便使用。请注意Cookies收集的是不记名的集体统计资料,并不包括姓名、地址、电话、邮箱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您想禁用与该等技术有关的Cookies,可更改您的浏览器和/或应用程序的设置。然而,更改后您可能无法进入网站和/或应用程序的某些部分。

1、共享
未经您的授权同意,我们不会与其他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分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获取您的明确同意和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3)为更好地提供产品及服务,与我们的关联公司共享。我们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隐私政策中所述隐私政策目的的约束。关联公司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将再次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4)与授权合作伙伴共享。仅为实现本隐私政策中所述的目的,我们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我们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的合作伙伴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目前,我们的授权合作伙伴包括以下三大类型:
(a)金融产品发行机构 您购买的金融产品,包括理财、保险等产品的相关服务由合作发行机构提供,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提供您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例如:您通过大华直销银行平台购买基金产品时,我们需要向基金公司提供您的个人身份信息、风险测评结果、产品交易信息、电子账户账号、手机号码,以缔结、履行基金产品购买合同之用。
(b)广告、分析服务类的合作方 对于广告合作方,我们可能会向其提供有关其广告覆盖面和有效性的信息,而不会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或者我们将这些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不会识别到您个人。为了更好的分析本行客户的使用情况,我们可能向分析数据的服务提供商提供本行客户的数量、地区分布、活跃情况,但我们仅会向这些合作方提供不能识别个人身份的统计信息(例如「位于上海的30岁女性,喜欢购买基金类理财产品」)。
(c)提供技术、咨询、物流和其他服务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 我们可能会将您的个人信息共享给支持我们提供服务的第三方。这些机构包括为我们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客户服务等的机构。例如,当我们向您寄送会员奖励时,我们可能将您的姓名、电话号码、住址共享给服务提供商;通讯服务供应商还将代表我们向您发出电邮或短信推送通知,我们可能将您的姓名、电邮地址或电话号码共享给通讯服务供应商。
对我们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我们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我们的说明、本隐私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2、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2)在涉及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此隐私政策的约束,否则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3、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获得您明确同意后;
(2)基于法律的披露: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可以依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而无需征得您的同意:
(1)与大华银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6)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7)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1、安全防护措施
(1)大华银行非常重视信息安全,成立了专门的负责团队。我们努力为您提供信息保护,采取了合适的管理、技术以及物理安全措施,参照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及最佳实践建立了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已获得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及PCI DSS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
(2)我们从数据的生命周期角度出发,在数据收集、存储、显示、处理、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建立了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信息敏感程度的级别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控制、SSL加密传输、AES256bit、RSA2048bit或以上强度的加密算法进行加密存储、敏感信息脱敏显示等。
(3)我们对可能接触到您信息的员工也采取了严格管理,可监控他们的操作情况,如对数据的访问、内外部传输使用、脱敏、解密等重要操作。
(4)我们建立了审批机制,并与上述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等。与此同时,我们还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形成良好操作习惯,提升数据保护意识。
(5)尽管有前述的安全措施,但同时也请您理解在网络上不存在“完善的安全措施”。我们会按现有的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您的信息,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我们将尽力做到使您的信息不被泄露、损毁或丢失。
(6)您的帐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请妥善保管您的帐号及密码信息,切勿将密码告知他人,如果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特别是您的帐号和密码发生泄露,请您立即与我们的客服联系,以便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
(7)请您及时保存或备份您的文字、图片等其他信息,您需理解并接受,您接入我们的服务所用的系统和通讯网络,有可能因我们可控范围外的因素而出现问题。
2、认证情况
我们已经取得了以下认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和测评;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以及PCI DSS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
3、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而且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及与其他用户的交流方式并未加密,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通过此类方式发送个人信息。请使用复杂密码,协助我们保证您的账号安全。
4、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在您使用大华直销银行产品或服务期间,为了您可以便捷访问、更正、删除您的个人信息,同时保障您撤回同意以及注销账号的权利,您可以参考下面的指引进行操作。另外,我们还设置了投诉举报渠道,您的意见会及时得到处理。
1、访问及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1)账户信息——如果您希望访问或更正您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如您的手机号、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状态信息的,点击路径如下:“我的”/“设置”。您也可以通过点击主功能界面左上角的“”图标进行访问,点击路径如下:“”/“个人设置”。
(2)资产信息——如果您希望访问或更正您的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包括账户余额、所购产品信息的,以账户余额为例,点击路径如下:“我的”/“电子账户”/“II类电子账户余额”。
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访问或更正相关个人信息的,您可以随时拨打我们的客服电话400-166-6388提出申请或寻求帮助。
除上述列明的信息外,您的部分个人信息我们还无法为您提供访问和更正的服务,这些信息主要是为了提升您的用户体验和保证交易安全所收集的您的设备信息、您使用扩展功能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上述信息我们会在您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使用,您无法访问和更正,但您可以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
2、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将依法响应您的删除请求,对您的个人信息作删除处理,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有特别要求的,我们将遵照要求执行。
3、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
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对于额外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以随时给予或收回您的授权同意。
如:您可以通过取消兴趣标签以拒绝我们向您提供专属信息服务;您可以随时退订我们的营销推送;您可以在手机设置中关闭位置功能以拒绝提供您的位置信息。
当您收回同意后,我们将不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收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4、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
如果您想注销注册的电子账户,您可以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400-166-6388提出申请。我行将在收到您的反馈并验证您的身份信息无误后的15天内给您答复。但是若您在大华直销银行平台上存在未处理完毕的交易或仍持有资产时,您需要待交易完成及将全部资金转回绑定借记卡后,才能申请注销II类、III类电子账户。
您理解,您注销上述账户的行为是不可逆行为,并且我们将停止为您提供产品和/或服务,不再通过客户端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依据您的要求删除与您账户相关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客户信息存储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5、响应您的上述请求
如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行使权利的,您可以采取本隐私政策下方载明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为保障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6、响应情形的例外
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大华银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
(5)大华银行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6)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7)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将导致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8)涉及商业秘密的。

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成年人在提交个人信息或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前,应事先取得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若您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建议您的父母或监护人仔细阅读本政策,并在征得您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后提交您的个人信息,同时建议您在您的父母或监护人的指导下使用本行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如您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您提交您的个人信息或不同意您使用本行的任何产品和服务,请您立即终止提交信息或终止使用本行的产品和服务,并尽快将此情况通知我们,以便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对于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原则上,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行亦可能根据部分服务需要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并存储在中国境外或在中国境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传输至尚未有数据保护法律以致无法提供与本行所在地同等水平保护的司法管辖区),在此过程中,本行会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向您说明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以及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征得您的同意,并通过签订协议、现场核查等有效措施,要求境外机构为所获得的您的个人信息保密。需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到境外的,我们将在转移前获得您的授权同意

我们仅在本隐私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时限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前述期限届满后,我们将对您的个人信息做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请您注意,您的交易相对方(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您访问的第三方网站经营者(如第三方链接)可能有自己的隐私政策。

当您查看第三方创建的网页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时,这些第三方可能会放置他们自己的Cookie或像素标签,这些Cookie或像素标签不受我们的控制,且它们的使用不受本隐私政策的约束。

我们会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去要求这些主体对您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但我们无法保证这些主体一定会按照我们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请您与他们直接联系以获得关于他们的隐私政策的详细情况。如您发现这些第三方创建的网页或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存在风险时,建议您终止相关操作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隐私政策可能会发生变更。我们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隐私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对于重大变更,我们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我们可能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短信或在浏览页面做特别提示等方式,说明隐私政策的具体变更内容)。

本隐私政策所指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我们还会将本隐私政策的旧版本存档,供您查阅。

如您对本隐私政策或您个人信息的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联系大华直销银行客户服务部,客户服务部电话:400-166-6388。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15天内回复。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